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丙○○
號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40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