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18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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