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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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 蔣誼馨 相對人即失蹤人 蔣治禮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關係人(即失蹤人之子女)
蔣詠麟 蔣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蔣治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蔣治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原設籍暨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鄰○○街○○○巷○○弄○號)於中華民國100年05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蔣治禮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蔣治禮於民國93年05月26日自住處不告而別後,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以各種方法探尋其行蹤,亦無所獲,前聲請鈞院准以100年度家催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已屆滿,然均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准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一張為證以及聲請訊問證人蔣麗雲。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在卷為證,並經證人即失蹤人之次女蔣麗雲到庭證述屬實,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家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8Ⅰ);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155),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蔣治禮於民國93年5月26日失蹤後,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因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對之為有扶養、繼承之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蔣治禮自民國93年5月26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民國100年5月26日為滿七年,依民法第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