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50號原告 郭昶志 被告 吳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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