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展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甲○○、乙○○因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586號業務侵占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展昌食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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