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被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自字第6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