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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