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唯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厚禮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五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B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