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號)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B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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