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參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已判決,且被告另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案件,由該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有該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雲院瑜 刑慎九二訴六六八字第○五二六號函、借據、本院辦理刑事事件電話查詢登記表及被告在押查詢報表等在卷可稽,是其本案原羈押原因已因另案在押而消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撤銷本案之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