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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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九○○○○二三一號),已由其繳納現金後,業經檢察官命令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足認被告現已逃匿,且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宜院生刑孝緝字第一○號予以通緝,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