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5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仁尉
林多娜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朱從龍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仁尉、林多娜分別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9條、第314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陳語蓁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二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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