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古佳立 兼法定代理人 郭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