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周煒傑
周盈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附民被告 朱台雄
新進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附民被告 李尚文
李啟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48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谷鴻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