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77號上訴人 黃芳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耀泰黃漢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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