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江華選任辯護人黃慕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楊江華已於起訴後之103年2月27日死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楊江華應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游育倫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