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江華選任辯護人黃慕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四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江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1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情事,前揭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游育倫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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