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前因被告蔡承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驗餘淨重0.0335公克、0.0369公克、0.0244公克、0.0620公克、
0.0250公克、0.0251公克、0.0352公克、0.0161公克、0.0241公克、0.0073公克、0.0205公克、0.0343公克、0.009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4年12月15
日22時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2月15日12時許止,連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多次,為警於94年12月15日17時55分許,在南投縣○○鎮○○路○○號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等物,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6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
2月8日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75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案可稽。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3包,經送檢驗結果皆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之成份(含包裝袋13只,送驗淨重、驗餘淨重均如附表所示),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6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㈢又上開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既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參酌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就上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份,均一併宣告沒收銷毀之;另上開毒品取樣鑑驗部份,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毀,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346公克,驗餘淨重0.0335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392公克,驗餘淨重0.0369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275公克,驗餘淨重0.0244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642公克,驗餘淨重0.0620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267公克,驗餘淨重0.0250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288公克,驗餘淨重0.0251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368公克,驗餘淨重0.0352公克)│├──┼─────────────────────────┤│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171公克,驗餘淨重0.0161公克)│├──┼─────────────────────────┤│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254公克,驗餘淨重0.0241公克)│├──┼─────────────────────────┤│1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089公克,驗餘淨重0.0073公克)│├──┼─────────────────────────┤│1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228公克,驗餘淨重0.0205公克)│├──┼─────────────────────────┤│1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349公克,驗餘淨重0.0343公克)│├──┼─────────────────────────┤│1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103公克,驗餘淨重0.009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