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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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翁美凉 被告 吳明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明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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