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昇瑞汽車貨運行法定代理人 林啟瑞 訴訟代理人 洪順慶 被告弘偉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嬌芬 被告 簡椲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弘偉通運有限公司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5樓,被告簡椲宸住所則在宜蘭縣○○鄉○○路○段○○○巷○○號,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 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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