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志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6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肆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於民國103年4月24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內,查獲被告黎志良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該案業經檢察官於同年11月10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6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驗餘淨重合計1.2444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5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黎志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淨重合計1.248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2444公克),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5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3頁正反面),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施懷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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