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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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聲請人 黃佳敏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相對人 張雨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2日送達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答詢表3紙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有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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