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原告 林永彬
潘奇威 楊國輝 訴訟代理人 謝佩君 原告 蔡婉愉
陳彥汝 賴志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
王沐蘭 被告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被告裕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敏雄被告 魏麗珍
紀貴鳳耀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小華
林世勛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林坤賢 律師複代理人 許榮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原裁定原本│原記載│更正│備註│││及正本欄位││││├───┼─────┼───────────┼────────────┼──────────────┤│1│附表編號12│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原裁定第3頁││││耀森如以新臺幣874,666│耀森如各以新臺幣874,666│││││元,為原告賴志章預供擔│元,為原告賴志章預供擔│││││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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