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債務人 顏義陽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昭全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前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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