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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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蔡文 仁相對人 蔡淇堅 相對人蔡 胡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蔡文仁 、蔡淇堅、 蔡胡芙蓉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年95月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1月12日至125年1月12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蔡維哲 即 蔡文驊 即 蔡文有 對聲請人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蔡維哲邀相對人為連帶借款人,於95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16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5年2月3日起至110年2月3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嗣債務人蔡維哲另於92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辦理現金卡,自95年1月21日起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且現金卡借款於95年12月25日屆期仍未清償。是相對人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585,3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現金卡申請書及其契約、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9517號、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155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04年1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西安││936│建│00│06│23.00│5000分之373│權利範圍:蔡│││││││││││││胡芙蓉5000分│││││││││││││之373│├──┼───┼────┼────┼────┼────────┼─┼──┼──┼──────┼─────────┼──────┤│002│彰化縣│溪湖鎮│西安││936-7│建│00│00│82.00│全部│權利範圍:蔡│││││││││││││文仁1分之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44│彰化縣溪湖鎮西│彰化縣溪湖鎮西│3層鋼筋混凝土│1層,50.72;2層,53.30│電梯樓梯間│全部│權利範圍:蔡文││││安路236巷12弄5│安段936-7地號│造,住家用│;3層,53.30;合計,15│7.65││仁、蔡淇堅各持││││號│││7.32│││分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