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42號聲請人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景春 相對人 林謝麗滿 相對人 林政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所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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