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8號
103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慶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及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98、80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宣示後,上訴人即被告林慶皇即於判決送達前之104年1月1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再補」,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4年1月29日)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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