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債權人同安水電行法定代理人 蔡美蘭 上列債權人同安水電行因與債務人 甘文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同安水電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同安水電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甘文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