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以馬內利資品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零叁拾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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