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傷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