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4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被告係於民國97年4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其提起上訴,至遲應於97年5月9日為之,竟遲至97年5月19日始行提出上訴理由狀聲明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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