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富 法定代理人 陳惠周 被告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