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且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