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連續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且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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