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義務辯護人 陳建誌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一項之加重強盜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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