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遷讓房屋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玖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