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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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林紹源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嗣以羈押期間屆滿三個月,經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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