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747號原告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鍾兆馨 律師
吳妙白 律師被告乙○○
丁○○惟識科技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 律師
田振慶 律師 楊偉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內第一行、第四行、第七行關於被告「惟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惟識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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