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智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智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九十九年度智簡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時四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亦已明訂;亦即第三審上訴之對向僅限於高等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並不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秀芬對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之九十九年度智簡上字第六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該判決係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自屬不得上訴三審,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法裁定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