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戊○○
丁○○己○○庚○○甲○○乙○○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希賢 右原告與被告辛○○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折合銀元叁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貳拾肆元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惟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佰貳拾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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