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5號原 告 周勝煌被 告 王國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3 月2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