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送達代收人 李鳳翱 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九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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