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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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02號
聲請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須有保護利益,始有聲請之必要,此即程序法上之保護必要要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兩造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約定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等情,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而經本院多次電聯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撤回本件請求,於本院114年3月24日調解期日,聲請人亦未到場,顯見本件已無可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必要,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