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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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02號

聲請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須有保護利益,始有聲請之必要,此即程序法上之保護必要要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兩造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約定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等情,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而經本院多次電聯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撤回本件請求,於本院114年3月24日調解期日,聲請人亦未到場,顯見本件已無可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必要,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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