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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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彥超
選任辯護人謝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