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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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彥超

選任辯護人謝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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