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665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
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具狀說明被告係何時
搬離系爭房屋?被告是否有遺留物品在系爭房屋內?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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