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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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營小字第3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10日上午10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