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291號
上訴人即被 德豪營造有限公司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新益城窯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01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