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7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均犯公然侮辱罪,各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二人前均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
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且已被害人成立調解,同意各賠償
被害人新台幣3萬元及被害人可張貼調解筆錄於社區電梯內
公告欄一個月,並於本院當庭向被害人道歉,被告受此次罪
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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