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95號
上 訴 人 大洋食品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合記食品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佳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641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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