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96號聲請人 鄭怡文 法定代理人 鄭博元
廖雪婷 訴訟代理人 謝俊熙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巧玟